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的自身优势,调动社会资源帮助青年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团省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现将有关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9年4月前,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按照团省委的统一安排,建立300家以上的见习基地。
二、工作内容
(一)见习基地建设原则
1、全面建立。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分别联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园区,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
2、分级授牌。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单位即可授牌,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下级团委也可以向上级团委申请授牌,牌匾由授牌单位统一制作,其中: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1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市州级团委授牌;提供2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团省委授牌;提供30个以上岗位,可申请团中央授牌。
3、属地协调。各级见习基地由所在市州团委统一协调管理。
4、动态管理。团省委、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可根据见习基地的实际运行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5、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范围对接,特殊情况由见习单位和派出单位或本人协商。
(二)见习基地建立标准
1、有提供见习岗位意愿,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园区。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承担见习任务能力。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1—3个月。
4、每期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5、能够提供见习人员每月适当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三)见习基地建立程序
1、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广泛联系单位,经磋商同意后,与有建立见习基地意向的单位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合同。
2、各级见习基地统一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牌匾由挂牌单位负责制作。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业实际进行调整,3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3、见习人员包括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见习人员的年龄一般在18—28岁之间,青年农民工年龄可适当放宽。通过就业创业培训的青年求职人员可优先考虑参加基地见习。
三、职责分工
1、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招收工作由各高校团委负责。各高校团委按照见习岗位需求联系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并与相关见习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2、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农民工的招收工作由各市州团委及县区团委负责。要密切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并与相关见习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3、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以见习单位为主,由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仍以学校为主,学校团委负责跟踪服务。
4、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团委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与见习人员管理。
四、实施步骤
1、启动阶段。2009年3月中旬,团省委下发活动通知。
2、实施阶段。2009年4月前,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联系并确定见习基地,填写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4月,团省委统一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布首批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5月30日前,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按照岗位需求完成见习人员招收工作,并与各见习基地进行岗位对接,将对接结果汇总报团省委;7月开始,见习人员陆续到岗见习。
3、总结阶段。2009年12月上旬,各级团委对基地相关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团省委,团省委针对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开展此项工作所取得的实效进行目标考核,并评选表彰一批工作先进单位。
五、实施要求
1.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见习基地是帮助广大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载体,为各类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提供了有效途径,更是共青团组织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青年最普遍、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团组织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做实做好此项工作。
2、整合资源,全力推进。各级团委要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进行基地建设工作汇报,争取支持,并密切联系本级劳动、教育等部门,加强协调,从而实现服务青年就业创业与政府就业创业工作相对接。按照本方案内容各市州团委要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出本地区推进此项工作的具体方案,于3月23日前上报团省委青工部。
3、选树典型,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以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对见习基地工作的知晓程度。要广泛挖掘基地见习工作中运用的好办法、取得的好经验,涌现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市州团委、省直团工委、省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要及时将开展活动的信息上报省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4、强化监管,安全第一。各级团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要对基地的见习人员实施跟踪服务,要求见习单位必须开展见习人员上岗培训,并对见习人员的工作环境进行实地考察,监督见习单位合理合法用工,督促各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保险,最大的限度的确保见习人员的人身和权益安全,以及见习单位的生产安全。
附件:①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名额分配表
②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④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附件①
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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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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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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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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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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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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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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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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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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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 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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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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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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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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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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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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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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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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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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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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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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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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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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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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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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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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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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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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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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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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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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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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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团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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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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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属企业团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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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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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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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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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②
湖南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仅供参考)
甲 方: (见习单位)
乙 方: (市州、省直团工委、 省
直属企业团工委及高校团委)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湖南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 “湖南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等待业青年群体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事业单位选拔人才搭建平台。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 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 个。
第四条 乙方或乙方委托县(区)级团委、高校团委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1至3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也不应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目的安排见习内容。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事业单位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每月为见习人员发放适当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撤销基地牌匾。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报送团省委备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③
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仅供参考)
甲方: (见习单位)
乙方: (见习人员)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及工作安排
1.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经 推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岗位见习。
2.甲方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乙方见习活动包括必要的培训,以提高乙方的实践能力。
二、见习岗位
3.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 工作。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甲方在乙方见习期间,协助乙方所在单位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 元的基本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单位为乙方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乙方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在见习岗位的安全;见习结束时与乙方所在单位共同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5.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安排的内容参加见习,按时完成见习期间甲方交付的任务和工作;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四、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甲方未能及时足额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使乙方受损的,应予赔偿。
8.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甲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单位反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终止见习。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9.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基本生活补助,乙方有权追偿。
五、争议解决途径
10.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应的组织提出调解,调解
不成立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六、其他规定
1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12.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经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一份交乙方组织单位存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