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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 未统一文件可拒绝执行
 
 更新时间:2008-10-6 9:44:57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安监局2006年12月制定的《湖南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被予以废止。据了解,此办法的废止源于现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有效期制度。根据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据悉,目前全省各地各部门已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自7月份起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本次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10月1日起,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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